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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公积金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12 16:28:01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我市从9月1日起, 潍坊公积金政策开始实施加强管理“新政”。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我市自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为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加快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覆盖面不宽,机制不够健全和业务发展不平衡,资金使用率偏低等问题。为此,我市出台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新政策规定,我市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做到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属地化管理原则,凡在我市设立的各类单位,无论归属、无论所有制性质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到公积金核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手续,继续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缴存。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应低于各6%,有条件的单位要逐年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各12%。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提高资金使用率,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市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对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后未再就业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特定条件的职工,可凭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公积金核心审核批准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限定办理时限,减少贷款费用。对评估、担保等收费性中介服务机构,按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运作。支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补充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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