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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12 16:23:41

近年来,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许多人也享受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潍坊公租房对于那些买不起商品房的人来说十分重要,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也不了解公租房的相关政策,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潍坊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

申请和审核

政府*建设、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企业驻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常住*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且居住一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内工作年限证明(以劳动合同为准);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人社部门;

(三)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建设部门;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对象和轮侯顺序,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对象,发放租房证明,标注顺序号。申请对象按照租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后,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也应参与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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